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145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海雅居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北山路金海雅居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1P。
负责人:唐雪梅。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海雅居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海雅居分店已达成和解,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海雅居分店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