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富强,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岑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瑛,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郭富强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富强上诉请求: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1606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本申请并未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如果冷端为环境温度,根本不需要消耗电能就可以使热交换器的冷端固定在环境温度,在冷端放置一个热交换器即可。
冷端不消耗能量,故热泵热能量可以完全转化为电能,因此产生的电能大于热电转化的电能,故电能有剩余。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二)热力学第二定律是技术偏见,对本申请应不予考虑。
热力学第二定律是个有争议的理论,有很多个方法可以证明它是错误的,如麦克斯韦妖、吉布斯悖论、洛施密特悖论等,它阻碍了人们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富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热泵提供的热能大于需要的电能的情况,这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
事实上热泵提供热能是大于热泵消耗的电能的。
热泵理论最高效率是逆卡诺循环的效率。
所有实际热泵的效率都低于逆卡诺循环的效率。
常见的热泵有制热状态下的空调、空气能热水器等,一般空调获得的热能是消耗的电能的三倍左右,因此该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申请输入的能量是用于使热泵产生热的电能,输出的能量是温差电池输出的能量,其输出的电能大于输入的电能,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输出大于输入的装置,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事实上热泵输入的能量不单只有使热泵产生热的电能,还有从环境抽取的热能,环境的热能并未考虑到作为输入能量当中。
因此被诉决定对于装置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个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本申请的目的就是证明热力学第二定律是错误的,故用热力学第二定律驳回是不合适的。
如果本申请有存在错误的,就应该从推理过程中寻找错误的地方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本申请 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5812.9,名称为“一种热能完全转化为电能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申请人为郭富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热能完全转化为电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热交换器,温差电池和热泵技术的组合。
2.一种热能完全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循环泵20驱动流体缓慢流动流向11,12,13,14,11,12……的循环:1为热端,3为冷端,2是热交换器的热端流向冷端的流体,4是热交换器的冷端流向热端的流体;
2和4之间充分热交换,11是将14的热流导向12,13是将12的热流导向14:热泵系统:压缩机15,热交换器16与11热交换,膨胀器17可以是膨胀管,汽轮机,活塞式膨胀机等膨胀设备。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对本申请的驳回决定,郭富强于2016年10月8日提起复审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郭富强的复审请求,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如果发明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和热力学第二定律,那么该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实施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从而维持前述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郭富强主张,本申请的热泵提供的热能大于电能,产生的电能大于转换热能所需要的电能,电能有剩余,故而其可以将环境热能源源不断地完全转化为电能。
其原理在于:1.热泵理论最高效率是逆卡诺循环的效率,所有实际热泵效率低于逆卡诺循环效率,电器获得的热能大于消耗的热能;
2.本申请的转换系统的输入能量不单只有热泵产生热的电能,还有从环境抽取的热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将环境热能考虑进输入能量之中。
举例来说,热泵能够使得1J电能和2J环境热能转化为3J热能,而这3J热能通过热交换器提供给温差电池,能够使得3J热能转化为3J电能,从而得到多余的2J电能。
这个过程中输入的能量不仅有使热泵产生热的电能,还有从环境中抽取的热能,显然是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热泵作为一种把热量从低温端抽取到高温端的热量提升装置,其本身运行离不开功的消耗。
也就是说,不论是将热抽取到系统内进行升温,亦或是把系统内的热抽取出对系统内进行降温,这两个过程都需要消耗功。
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同时包括为将热量从外界环境抽取到该系统内以保持其高温的热泵端和将热量从该系统抽出到外界环境中的制冷端,而这两端均需要消耗功来运转。
换言之,即使按照郭富强的理论,认为热泵能够使得1J电能和2J环境热能转化为3J热能(3倍能效比),这3J热能却并不能全部用来转化为电能,而是必须拿出2J热能用于低温端制冷。
假设热端和冷端的转换效率相同,在同样是3倍能效比的情况下,需要用1J电能和2J热能(抽取自系统内,此时系统内3J热能剩余1J)来完成制冷步骤。
此时,热端和冷端因自身运行就已经消耗了2J电能,而系统内热能仅剩余1J。
即使在温差电池为100%转化效率的情况下,剩余的1J热能也只能转化为1J电能,更何况现有温差电池的转化效率通常仅在8-12%之间。
也就是说,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情况下,整个系统根本无法实现所谓的“产生的电能大于转换热能所需要的电能,电能有剩余”。
由此可见,如果本申请的这个系统要持续运转,实际是需要不断从外界输入一定功或者电能的,绝不可能仅靠自身系统产生的电能就可以持续运转获得永动机。
而如果按照郭富强所说的不输入任何外界功或者电能,整个系统则会能量输入小于输出,这显然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
此外,由热力学第二定律可知,不可能从单一的热源吸取热量并产生等量的功,而不产生其他影响。
郭富强所称的将环境空气的热能源源不断地抽取来转化为电能,而不用耗费其他任何能量和功,明显不符合热力学第二定律,其假设的很多推算环节中的百分之百、理想情况、没有阻力、没有热损等等也并不能实现。
据此,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并无不当。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富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富强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热能完全转化为电能的方法以及装置。
根据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本申请将热交换器、温差电池和热泵组成一个将热能转化成电能的装置,该装置作为一个系统,热交换没有热损、流体流动没有阻力,则热能全部转化为电能。
这是由能量守恒定律推定的理想状态。
即,若通过一种装置,实现将一种能量(热能)完全转化为另一种能量(电能),热和功应该等价,理论上存在这种能量守恒的可能性。
但实际上,在能量的转化过程中,热产生功必须伴随有热向冷的耗散,不可能制成一种循环动作的热机。
在本申请所述的方法和装置中,从单一热源取热,使之完全变为功而不引起其它变化是不可能存在的。
郭富强称,不需要消耗电能就可以使得热交换器的冷端固定在环境温度,在冷端放置一个热交换器,热泵热能量完全转化为电能,并没有依据,也不可能在没有其他外力作功的情况下实现。
郭富强对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质疑,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因本申请所涉技术方案是在假设整个能量传递和转化过程中没有能量损耗、热泵提供的热能大于需要的电能的情况下,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和热力学第二定律,是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所述,郭富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富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54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 磊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9日 涉案专利 “一种热能完全转化为电能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201510375812.9) 关 键 词 专利复审;
发明;
实用性;
违背自然规律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富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郭富强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实用性的判断问题 裁判观点 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和热力学第二定律等自然规律、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