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234号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川市华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鄂09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判定汉川市华贸超市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杜卫东银行存款8425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取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
(2017)鄂09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鄂09民初15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