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60号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12号15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甫辉,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
被告:方银钗,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甫辉、方银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