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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510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51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蒋强,任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负责人:杨忠岩,任店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环,系公司员工。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喜红,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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