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01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刘海杰,分别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麦克风音箱一体设备”。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恩平市炫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