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4886号 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银石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93764685。
法定代表人:GregoryThomasLUKASI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雅室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939号弘奇建材市场西简3-5号。
经营者:茆怀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雅室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优时吉博罗石膏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