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11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永东,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信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过程中,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