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37、1438号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家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祥恒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陈和意,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祥恒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ZL**************)两案,本院于****年*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两案中各案受理费均为1050元,减半收取后各案均为525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广东省卡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