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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张兖州、陈爱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729号
案件名称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张兖州、陈爱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张兖州;陈爱青;陈杰;郑玲;郑波;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729号原告: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裕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U。

法定代表人:谭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世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兖州,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兖州区,现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陈爱青,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陈杰,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郑玲,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郑波,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裕隆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C。

法定代表人:吴洁艅。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兖州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0万元,陈爱青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陈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玲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波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张兖州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0万元,陈爱青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陈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玲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波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

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只可存入,不得支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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