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53号原告: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危珍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春,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联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丽。
原告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联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朗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