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19号原告: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申东国,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峻博,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民,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靖,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嫣,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中华,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业,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嫣,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与被告张靖、徐中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东莞市寮步利诗电子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