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801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始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雄杰,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蓓,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姐姐。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始丰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9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