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674、267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礼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6995(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周海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礼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两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0元,均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