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7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路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许婉欢,均系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细玲,女,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细玲、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0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洪如玉审判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黄宏霖书记员杨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