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56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粤开数码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寮城西3号商住楼一层,工商登记注册号441900607254343。
经营者:叶俊开,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粤开数码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粤开数码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