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6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瑞,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东莞市。
2020年9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于2020年11月2日被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才,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河源市源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唐幸世,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2020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彬,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唐幸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及其辩护人李永才,被告人唐幸世及其辩护人王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瑞、唐幸世及何某1(已起诉)、周某1、陈某1(均在逃)等人为了非法盈利,在没有任何授权、资质的情况下,商议假冒“百威”商标,在河源市源城区××××××厂加工生产、销售假冒“百威”商标啤酒。
被告人唐幸世负责提供资金购买假冒百威商标啤酒罐、纸箱等原材料,被告人杨瑞负责联系购买假冒的百威商标啤酒罐、纸箱等原材料以及寻找客户销售假冒的百威啤酒,何某1又伙同余某1(已起诉)等人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加工、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
何某1、余某1等人加工生产出来的假冒百威啤酒以每箱(规格为330ml,24罐装)20.5元提供给被告人唐幸世、杨瑞等人销售。
被告人杨瑞等人再以每箱5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的百威啤酒到广州、揭阳等地。
被告人杨瑞每销售一箱从中分得1元的提成。
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瑞共购买了64400个空罐子和盖子给何某1、余某1等人的工厂用于加工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
同年9、10月份,何某1、余某1等人将在上述厂加工、生产出来的2908件假冒的百威啤酒以每箱20.5元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杨瑞等人销售,共计得款59614元。
后被告人杨瑞以每箱50元的价格销售了1000件给刘某1(在逃)。
2020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xx工业园加工现场缴获22罐未有生产日期的百威字样的啤酒,100个印有“百威”字样的纸箱,10010个“百威”字样啤酒瓶盖,6014个“百威”字样啤酒空罐、设备若干台。
经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技术检测辨别鉴定,上述被告人杨瑞、唐幸世等人生产、销售的“百威”商标啤酒是假冒的百威啤酒产品,价值每箱120元。
2020年9月15日、10月14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杨瑞、唐幸世。
被告人杨瑞、唐幸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瑞、唐幸世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瑞、唐幸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罪认罚;
无前科,初犯、偶犯;
法律意识淡薄;
系从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瑞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幸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幸世具有坦白情节;
认罪认罚;
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
请求对被告人唐幸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瑞、唐幸世及何某1(已起诉)、周某1、陈某1(均在逃)等人为了非法盈利,在没有任何授权、资质的情况下,商议假冒“百威”商标,在河源市源城区××××××厂加工生产、销售假冒“百威”商标啤酒。
被告人唐幸世负责提供资金购买假冒百威商标啤酒罐、纸箱等原材料,被告人杨瑞负责联系购买假冒的百威商标啤酒罐、纸箱等原材料以及寻找客户销售假冒的百威啤酒,何某1又伙同余某1(已起诉)等人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加工、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
何某1、余某1等人加工生产出来的假冒百威啤酒以每箱(规格为330ml,24罐装)20.5元提供给被告人唐幸世、杨瑞等人销售。
被告人杨瑞等人再以每箱5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假冒的百威啤酒到广州、揭阳等地。
被告人杨瑞每销售一箱从中分得1元的提成。
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瑞共购买了64400个空罐子和盖子给何某1、余某1等人的工厂用于加工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
同年9、10月份,何某1、余某1等人将在上述厂加工、生产出来的2908件假冒的百威啤酒以每箱20.5元的价格提供给被告人杨瑞等人销售,共计得款59614元。
后被告人杨瑞以每箱50元的价格销售了1000件给刘某1(在逃),杨瑞获利1000元。
2020年5月13日,公安人员在xx工业园加工现场缴获22罐未有生产日期的百威字样的啤酒,100个印有“百威”字样的纸箱,10010个“百威”字样啤酒瓶盖,6014个“百威”字样啤酒空罐、设备若干台。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举报书、相关微信资料及转账记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费收缴通知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证人高某1、余某1、余某2、万某1、何某1的证言;
鉴定书;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被告人杨瑞、唐幸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唐幸世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瑞、唐幸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杨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称被告人系从犯,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唐幸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认罪认罚;
无前科,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唐幸世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49日折抵刑期49日即从2021年3月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唐幸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三、依法追缴各告人的违法所得。
四、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