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41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敬科,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0323600116197,经营场所沂源县城荆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