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5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权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鸿源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鸿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利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
被告:浙江乐乐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阮积海。
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鸿源盛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利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乐乐鱼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卧式餐具清洗模拟玩具”。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