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汝州市某某滴美大脸鸡排店,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XXXXXXXXXX。
经营者:张某某1。
关于南京某某公司与汝州市某某滴美大脸鸡排店、经营者张某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公司已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汝州市某某滴美大脸鸡排店、经营者张某某1赔偿南京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先后三次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互联网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张时忠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申请人出具申请书暂不对其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收益性保险;
3、实地到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时忠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4、实地到汝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时忠名下不动产登记(含土地、房屋)信息未发现可供财产执行。
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汝州市某某滴美大脸鸡排店、经营者张某某1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