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明谷,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露露,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明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黄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明谷及其辩护人李露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韦明谷接受同案人(另案处理)的雇佣,以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织萝村路某号某房作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GUCCI(古驰)注册商标的手袋。
9月15日19时许,公安人员抓获韦明谷,同时在某房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210个及手机1部、钥匙1串。
经鉴定,按照正品价格计算,上述手袋中的860个共价值人民币136470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明谷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韦明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韦明谷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韦明谷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韦明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明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涉案的商品没有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悔罪的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韦明谷受雇于他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织萝村路某号某房作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9月15日19时许,公安人员抓获韦明谷,同时在上址某房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210个及手机1部、钥匙1串。
经鉴定,按照正品价格计算,上述手袋中的860个共价值人民币1364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单位代表徐某金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林某1、王某1、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刘某1、刘某2、赵某1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品的物品、作案工具手机、钥匙照片,被告人韦明谷的供述,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明谷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明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明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4.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明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钥匙1串,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李翠玉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玉苗苗书记员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