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180号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西丽茶光路1063号一本大楼D03。
法定代表人:彭曙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敏(原广州市越秀区纸惠贸易商行投资人)。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火车站社区站南路24号自编5。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州市越秀区纸惠贸易商行于2020年12月16日被注销。
2021年3月18日,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其称因广州市越秀区纸惠贸易商行已被注销,故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