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5号原告:肖学荣,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好满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尚。
原告肖学荣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好满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手柄”。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肖学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肖学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荣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学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