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68号原告:林松池,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桂东,男,汉族,1997年11月21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林松池诉被告洪桂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耳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林松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松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松池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林松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