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1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爪,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新东方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什邡市方亭文化北街。
经营者:叶代军。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方亭新东方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什邡市方亭新东方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