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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炙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刑初1145号
案件名称王炙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炙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炙晓,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炙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炙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始,被告人王炙晓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道xx路xx铺储存、销售假冒“RIMOWA”“GUCCI”注册商标行李箱。

2021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炙晓,并缴获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55个、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行李箱10个。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RIMOWA”“GUCCI”注册商标行李箱共价值人民币204475元,未销售的假冒“RIMOWA”“GUCCI”注册商标行李箱共价值人民币3175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炙晓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王炙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炙晓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王炙晓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王炙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炙晓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始,被告人王炙晓受雇于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道xx路xx铺内,储存、销售假冒“RIMOWA”“GUCCI”注册商标的行李箱。

2021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王炙晓,并当场缴获假冒“RIMOWA”注册商标的行李箱55个、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行李箱10个。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RIMOWA”“GUCCI”注册商标的行李箱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04475元,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行李箱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317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证人许某、徐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王炙晓的供述;

搜查、勘验、电子数据检查、辨认等笔录;

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炙晓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炙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王炙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炙晓犯罪以后如实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炙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炙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二维码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假冒“RIMOWA”“GUCCI”注册商标的行李箱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任燕飞书记员龙筱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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