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7)粤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