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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艾斯拍弘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3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艾斯拍弘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艾斯拍弘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斯拍弘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2栋2楼。

法定代表人:洪家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叔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艾斯拍弘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拍弘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艾斯拍弘佰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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