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7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卿,女,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西门区**********之十三。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王燕卿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