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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05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5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钱江家居广场一楼B排6号。

经营者:贾月玲,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东成路(麦伟堂厂房C幢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常桂福,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15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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