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5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钱江家居广场一楼B排6号。
经营者:贾月玲,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东成路(麦伟堂厂房C幢首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常桂福,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月惠厨具经营部、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金额15万元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