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026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平定烟酒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98号高升时代广场6栋117号。
经营者:方勇,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千县。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平定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