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98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新飞,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太原市迎泽区申某鞋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新飞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新飞在明知所进购鞋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暴利,以单价20多元至100多元不等的价格,花费四万多元先后从福建莆田一自称“王铭”的男子处购进2000多双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匡威、范思等品牌运动鞋,后以单价200多元至398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开办的太原市迎泽区申某鞋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15661元人民币,并在销售场所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484双。
经鉴定,查获的484双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新飞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新飞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新飞的供述和交代材料,证人申某的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POS机二台、工商营业执照一张、收款二维码三个、记账凭证三本、匡威品牌鞋八十双、台式电脑一台、万斯品牌鞋四十双、会员登记表一本、POS机小票二百八十六张、收据本一本、阿迪达斯鞋五十五双)、搜查笔录、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在案的涉案鞋品照片、pos签购单、杨新飞、申某的POS机商户信息、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广州市鼎信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被告人杨新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新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POS机二台、工商营业执照一张、收款二维码三个、记账凭证三本、匡威品牌鞋八十双、台式电脑一台、万斯品牌鞋四十双、会员登记表一本、POS机小票二百八十六张、收据本一本、阿迪达斯鞋五十五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