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民初98号 原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高楼镇兴隆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82764461A。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杰,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福成肥牛店,住所地:衡水桃城区永兴路(中心街西永兴公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20923587。
投资人:王伟。
被告:王伟,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桃城区永兴路(中心街西永兴公寓西侧)。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福成肥牛店、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成肥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