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47号原告: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西环路民主九九工业城**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J。
法定代表人:朱三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胜,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创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
法定代表人: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跃,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兵,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宏宇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128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3125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