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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耿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5刑初2570号
案件名称朱耿坤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耿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刑初257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耿坤,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0************1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惠来县****************,2019年3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沈旭,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耿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颖出庭支持公诉,朱耿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朱耿坤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x1单元负一层租赁两个仓库。

2017年3月、7月,朱耿坤又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x2号租赁二楼、三楼出租屋,组装假冒Swatch、RADO、DIESEL、MICHAELKORS、AUDEMARSPIGUET、MOVADO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3月,民警在上述二楼出租屋抓获朱耿坤,当场起获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44块,假冒Swatch、DIESEL注册商标的手表零部件及单据一批;

在三楼搜出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93块、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286块、假冒DIESEL注册商标的手表63块、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手表39块、假冒AUDEMARSPIGUET注册商标的手表93块、假冒MOVADO注册商标的手表203块及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零部件。

后民警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万科四季花城xxxx负一层两个仓库查获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519块及手表零部件。

经鉴定,涉案AUDEMARSPIGUET、MOVADO手表共价值39806400元(其他被侵权手表未能鉴定)。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维权代表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要举报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制假窝点,窝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及南海区大沥镇金沙洲路8号xxxxxxx栋楼下有两个存放假冒产品的仓库。

一周前,我公司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粤A*****号牌银灰色东风风行小车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钟表城一间商铺购买手表配件,运到南海区大沥镇金沙洲路8号xxxx楼下,过了一会另一名男子骑着黑色电动车将手表配件搬进仓库,两名男子各自离开。

过了约一小时,骑电动车的男子又来到仓库拿配件。

经过约一周的调查,上述驾驶东风风行小车的男子基本上每天12时到站西钟表城一间商铺购买配件,14时到四季花城的仓库,骑电动车的男子就搬货到仓库,之后该男子回到大沥镇黄岐泌xxxxx2号出租屋,15时至16时又骑电动车来到仓库拿配件,然后又回到上述出租屋。

骑电动车的男子是到仓库拿配件回出租屋组装手表的,该出租屋共有5层,该男子租了2楼和3楼组装手表。

经辨认,被害单位维权代表严某辨认出被告人朱耿坤就是骑电动车的男子,其到仓库拿配件回出租屋组装手表。

2.被害单位维权代表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陈述内容与维权代表严某的陈述内容一致。

经辨认,被害单位维权代表刘某辨认出被告人朱耿坤就是参与制作假冒品牌手表的人。

3.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7年3月,我将佛山市南海区******************2楼的房间租给了名为朱耿坤的男子,同年7月,他说不够地方住,让我把3楼也租给他,我们就达成了口头协议。

2楼的租金是1100元/月,3楼的租金是900元/月,水电费另计。

朱耿坤每个月都用现金按时交租。

我偶尔看到朱耿坤搬一些货物上房间,但我没有过问。

经辨认,证人梁某辨认出被告人朱耿坤就是承租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x三巷2号2楼、3楼房间的男子。

4.证人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xx三巷2号的屋主是我父亲梁某,他将2楼、3楼的房间租给了一名男子,我偶尔帮我父亲收租金。

我2018年3月搬过来住的时候,该男子已经在2楼和3楼住了。

2楼租金1100元/月,3楼租金900元/月,水电费另计。

该男子每次都是现金交租。

该男子平时与一名约30岁的男子进出2楼和3楼,我见过该男子用钥匙打开3楼的房间。

经辨认,证人梁某1辨认出被告人朱耿坤就是承租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x三巷2号2楼、3楼房间的男子。

5.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安全的员工,南海区大沥镇金沙洲路8号xxxx负一层有2个仓储房间,属于我公司。

上述仓储房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租给了名为朱耿坤的男子,每年都是朱耿坤来公司续签合同,我现在提供2017年续签的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2018年的还没有续签。

该仓储间的租金是33000元/年,朱耿坤每次都是到物业办公室前台刷卡交租。

我们经常看见朱耿坤和一名年约60-70岁的老头进出仓储间,听朱耿坤说是用来储存货物的,我没有留意他进出干什么。

经辨认,证人刘某1辨认出被告人朱耿坤就是承租万科四季花城xxxxx1层仓储房间的人。

6.证人刘某1提交了朱耿坤签名的公共场所租赁服务合同书和朱耿坤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内容与其证言内容一致。

7.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收款收据、银联刷卡单,内容为朱耿坤交云山仓库一年租金33000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视频、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收据、送货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内容为:民警在被告人朱耿坤身上搜到万科四季花城出入卡1张、钥匙2串,其中1串可以打开出租屋2楼房门,另1串可以打开万科四季花城云山美筑1单元负一层两个仓库的门。

民警在出租屋2楼起获收据8张,载明2018年4月、6月、7月、10月“二楼房租1100元,三楼房租900元”。

民警另在出租屋2楼起获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44块、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头73个、压机2个、气球2个、铁网盒1个、镊子4个、钳子1把、剪钳1把、水果刀1把、螺丝刀15把、锤子3个、锉刀2把、毛刷3个及单据一批,在3楼搜出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93块、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286块、假冒DIESEL注册商标的手表63块、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手表39块、假冒AUDEMARSPIGUET注册商标的手表93块、假冒MOVADO注册商标的手表203块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零部件一批;

在万科四季花城云山美筑1单元负一层两个仓库查获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519块及手表零部件一批。

9.佛山市南海区******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内容为:起获的假冒AUDEMARSPIGUET注册商标的手表93块、假冒MOVADO注册商标的手表203块共价值39806400元。

10.被告人朱耿坤的供述、讯问录像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6月,我承租了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三巷2号2楼的房间。

同年10月,我在广州火车站附近站西路钟表市场派发名片,后名为迈克的非洲人开始联系我加工手表。

手表配件都是迈克派人送过来给我,他每次会在送货单上写明要求组装手表的数量和配件数量,我在出租屋组装好了,迈克亲自或者叫一辆面包车来取货并支付我加工费。

每只手表我收取0.5-0.6元加工费,我共组装了4个多月,平均每月组装5000多只手表,共组装了2万多只(后又称共组装了1万多只手表),获益约1万元。

出租屋3楼的房间和万科四季花城云山美筑1单元负一层两个仓库不是我租的,四季花城的仓库可能是迈克拿我的身份证去租的,他担心我组装好手表后逃跑,所以拿过我的身份证去复印留底,迈克于2019年2月份要回国,就将该仓库的钥匙和小区门卡交给我替他保管,我去过四季花城小区逛逛,但是没有进去仓库。

我没有迈克的电话,每次都是他联系我。

民警在出租屋2楼起获的收据不是我的,在3楼和四季花城仓库起获的物品也不是我的。

我没有使用民生银行的银行卡在万科四季花城物业管理处刷卡交仓库租金。

我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获得授权。

被告人朱耿坤对出租屋2楼及万科四季花城的仓库进行了指认,还指认了上述地点内起获的手表及配件、送货单、小区门卡和钥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耿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耿坤辩称:1.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xxxx2号出租屋3楼房间及万科四季花城云山xxx负一层的仓库不是其租赁的,上述房间内起获的手表等物品均不是其的,在上述出租屋2楼房间内起获的租金收据不是其的;

2.鉴定价格过高。

朱耿坤对其他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民警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x三巷2号出租屋3楼房间及万科四季花城xxxx负一层的仓库内起获的手表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朱耿坤所有;

2.鉴定的价格过高,与朱耿坤实际所得差距过大。

综上,请求对朱耿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耿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xxxxx2号出租屋3楼房间及万科四季花城云xxxxxx**负一层的仓库是否是被告人朱耿坤租赁的及房间内的物品是否属于朱耿坤所有的问题。

经查,证人梁某、梁某1均证实上述出租屋2楼和3楼房间是租赁给朱耿坤的,每个月均由朱耿坤缴纳租金,民警在2楼房间起获到3楼房间的租金收据,且收据记载的租金数额与梁某、梁某1反映的一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出租屋3楼的房间是朱耿坤承租的。

至于上述仓库,现有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其提交的租赁服务合同、朱耿坤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证实系由朱耿坤至迟于2017年7月就已承租,民警又在朱耿坤身上起获了仓库的钥匙和小区门卡,且被害单位维权代表严某、刘某均证实朱耿坤进入到该仓库搬货回上述出租屋,朱耿坤辩称迈克2018年10月才取得朱耿坤的身份证去租赁上述仓库及其未进入仓库与在案证据矛盾,朱耿坤的供述不可信,本院认定上述仓库系由朱耿坤承租。

综上,上述出租屋3楼房间及仓库内起获的手表等物品均应认定为朱耿坤所有。

朱耿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朱耿坤供述的涉案假冒手表的实际售价为80-100元,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公诉机关按照鉴定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

朱耿坤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耿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朱耿坤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耿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330块、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612块、假冒DIESEL注册商标的手表63块、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手表39块、假冒AUDEMARSPIGUET注册商标的手表93块、假冒MOVADO注册商标的手表203块、假冒Swatch注册商标的手表头73个、压机2个、气球2个、铁网盒1个、镊子4个、钳子1把、剪钳1把、水果刀1把、螺丝刀15把、锤子3个、锉刀2把、毛刷3个及手表零部件一批,均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莎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林珏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翠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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