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47号原告:陈瑜,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启雅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工业区********第1卡。
经营者:李龙成。
原告陈瑜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启雅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瑜未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瑜在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