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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1155号
案件名称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菱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参红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55号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高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平、朱武,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戈。

被告: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国先仕。

被告:深圳市春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霞。

被告:威海参红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国先仕。

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春菱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参红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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