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51号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高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平、朱武,广州微斗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戈。
被告:广州市如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军。
被告: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203之二。
法定代表人:国先仕。
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凯易欧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如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凯易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原告广州驰扬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