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31民初2号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三王阁巨里冲****。
法定代表人:毕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荣,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得酒业公司”)与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沱家舍得酒业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本院作出(2017)湘3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沱家舍得酒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民终739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舍得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被告沱家舍得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舍得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一、原告于1996年11月9日注册成立,依法对“沱牌舍得”字号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原告主要经营范围是白酒的生产销售。
依法注册的第691261号“沱tuo”商标、第4956170号“沱tuopai及图”商标,第6118380号“舍得”商标,三枚注册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原告的企业名称和上述商标,具有良好的声誉和极高的知名度。
二、被告沱家舍得酒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将“沱家舍得”作为企业字号,该字号与原告注册登记的字号“沱牌舍得”仅一字之差。
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沱家”字号部分违法使用了原告注册的“沱tuo”中国驰名商标;
其“舍得”字号部分违法使用了原告注册的“舍得”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将与原告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中具有高知名度的字号相同的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恶意注册企业名称并仿冒原告的商品,在中国美酒招商网、中国好酒招商网的网站宣传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企业名称,宣传明显仿冒原告“舍得”系列白酒产品包装装潢的“沱家舍酒”、“沱家舍品味酒”,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起相关公众对被告和原告的误认或者误解,违反基本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制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注销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企业名称;
2、被告立即停止在所有网站上使用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标志和文字;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沱家舍得酒业公司答辩称:公司名称是通过凤凰县工商管理局合法注册的,商标是源于凤凰的吊脚楼,舍得和沱牌并不冲突,沱家舍得商标也是依法使用该商标。
沱家舍得商标最明显的是“沱家舍”三个字,我方并未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第二组证据即第691261号“沱tuo”注册商标证书、关于认定“沱tuo”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第927623号“沱tuo沱及图”注册商标证书,第4956170号“沱tuopai及图”注册商标证书、关于认定“沱tuopa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第6118380号“舍得”注册商标证书、第3470723号“舍得”(含框)注册商标证书,关于认定“舍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告认为驰名商标不能一劳永逸,但是并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即沱家舍得酒业公司在中国美酒招商网网站的招商广告公证书、沱家舍得酒业公司在中国好酒招商网网站的招商广告,舍得酒业公司的产品“品味舍得酒”、“晶品舍得酒”产品的照片,经审查符合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第四组证据予以采信。
第四组证据和第五组证据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打印的原告舍得酒业公司上市资料和百度网站搜索相关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
百度搜索的结果关系到两个字号的市场辨识度和消费者关注程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第六组证据即最高人民法院法信网站搜索湖南高院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当庭提交证据七,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25775号关于第11542819号“沱家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告虽质证其已经提交材料进行行政诉讼,但是并未提交证据佐证。
该裁定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另原告补充提交证据两份,证据八,关于第11542819号“沱家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被告的沱家舍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了近似,被宣告为无效。
证据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076号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了无效宣告裁定,拟证明被告的商标自宣告之日其是无效商标,“沱家舍”经认定构成了近似。
被告对证据八、九发表质证意见为:“沱家舍”商标和“沱牌”商标不存在构成近似,“沱家舍”是合法注册使用的,并非无效适用,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因证据八、九两份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即“沱家舍”商标注册证及使用许可授权书以及凤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的答复函,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沱家舍”是注册商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沱家舍商标已经被商标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无效,且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即便提交注册证,被告还是没有权利使用“沱家舍”的商标;
或者说被告违法使用“沱家舍”商标,因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中没有白酒,被告把不是白酒的商标用在了白酒产品上。
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25775号关于第11542819号“沱家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针对该裁定结果已采取合法的救济途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1996年11月9日原告舍得酒业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白酒、其他酒(配制酒)及纯净水生产、销售;
1994年5月28日获得第691261号“沱”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06]第21号批复中确认“沱tuo”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4956170号“沱tuopai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
酒(利口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11]第544号批复中确认“沱tuopai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9年12月28日获得第611838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白酒等,第3470723号“舍得”(含框)注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8年3月5日作出的商标驰字[2008]第87号批复中确认“舍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依法获得第691261号、第927623号、第6118380号、第3470723号、第495617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显示,原告的企业名称和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案外人长沙九一保健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一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获得第11542819号“沱家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伏特加酒、清酒、黄酒、烧酒、白兰地(截止),是第33类“沱家舍”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被告沱家舍得酒业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注册成立,2015年12月1日获得案外人九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对“沱家舍”商标获得普通许可使用权限,使用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
2018年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25775号裁定书,裁定第11542819号“沱家舍”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九一公司对该商标权无效宣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九一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九一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沱家舍得酒业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二、原告主张注销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企业名称和在所有网站上停止使用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标志和文字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三、如果侵权成立,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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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一,沱家舍得酒业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一、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成立于1996年,且“沱tuo”、“沱tuopai及图”、“舍得”几枚商标均依法注册,并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应当依法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且在2017年“沱牌”“舍得”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测评委员会评测为“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多年经营白酒的生产、销售,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知名度。
二、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具有相似性。
原告使用的“沱家舍”商标中的“沱”与原告注册的“沱”相同,“舍”字又与“舍得”(含框)驰名商标中的“舍”相同、“沱家舍”组合在一起又与“沱tuo”、“沱tuopai及图”、“舍得”(含框)组合三枚商标的重新排列组合近似。
按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程度,“沱家舍”和沱牌“舍得”标识存在相似性,都是汉字组合而成,用普通字体表达;
从外形上看,“沱家舍”的两个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酒瓶瓶身造型、酒瓶的颜色、字体的排列、文字标识的外框,与“舍得”的两个系列产品高度相似;
因此,被告使用的“沱家舍”与原告的三枚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
三、被告使用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明确列明包括有酒、白酒,而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果酒(含酒精);
鸡尾酒;
葡萄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米酒;
伏特加酒;
清酒;
黄酒;
烧酒;
白兰地(截止),并没有白酒这一类商品,但被告将这一商标使用在了“沱家舍”白酒产品上,即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类似的标识。
四、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有合法授权。
根据2018年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25775号裁定书,裁定第11542819号“沱家舍”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被告对该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被依法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同时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裁定提起诉讼。
因此被告使用的该项注册商标自始不存在,案外人九一公司的不能给予被告合法授权。
综上,凤凰舍得酒业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
四条争议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应申请注销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所有网站上使用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标志和文字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原告已经获得涉诉商标的专用权,“沱tuo”、“沱tuopai及图”、“舍得”(含框)在市场具有知名度,“沱”“舍”都是原告商标的核心要素,被告将原告享有专用权商标进行组合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所有网站上使用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标志和文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
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项数额的计算来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在原告未提交赔偿数额的依据时,考虑原告是中国较早注册的经营白酒生产销售的公司又已在中国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三枚驰名商标专用权,原告一直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进行维权,被告却始终未能充分认识自身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酌情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含有“沱家舍得”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使用含有“沱家舍得”字号的标识和文字;
三、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盘艳斌审 判 员 彭志友人民陪审员员 陈平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向昉书记员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