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06号原告: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负责人:沈从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勤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1。
被告: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4号厂房1-5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范某1,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勤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范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思迈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