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198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豪品灯具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办解放北路北方商贸城五金区****。
经营者:白某。
被告:白某,系太原市尖草坪区豪品灯具经销部经营者。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豪品灯具经销部、白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