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硕飞鸿通讯器材门市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义宾****楼**。
经营者:马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硕飞鸿通讯器材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本案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