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59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民众黔首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中山市民众镇三墩村三益路口(旺利厂旁)。
经营者:梁承栋,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黔首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