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38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前坂新村**301信用代码91350503MA31E5E29P。
法定代表人:叶传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李宁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阿里巴巴公司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