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8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崇律,广东奕春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洲隆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大街宝源中巷**首层第三间。
经营者:卢振洲。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洲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