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56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蒲加水干货麻油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周谷堆路与巢湖路交叉口干货批发市场27号仓位。
经营者:蒲加水,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蒲加水干货麻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