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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初103号 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宇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明卓兴业科技园C3栋。

法定代表人:陈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86号25幢2楼。

法定代表人:吴迎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鹏信公司)、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谢执胜,海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加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光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海鹏信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落入ZL20071004××××.9“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6、9、10保护范围的下列电源防雷器产品:M1S385-25I(2P)、M1S385-25I(3P)、M1S385-25I(4P)、M1S385V80A100Ⅱ(1P+N)、M1S385V80A100Ⅱ(3P+N)、M1S320-25I(2P)、HFLQ220-4/20和HFLQ220-6/30(以下分别简称被控产品一至八),删除www.hpxin.com(以下简称被控网站)上对上述被控产品的宣传信息,并销毁所有库存被控产品;

2.加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被控产品;

3.海鹏信公司赔偿中光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8月19日,中光公司就涉案专利获得授权。

2016年,中光公司发现,海鹏信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加恩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而被控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海鹏信公司、加恩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庭审中,中光公司放弃关于海鹏信公司使用被控产品的主张。

被告海鹏信公司辩称,其无法确认被控产品系其售出,且被控产品“经过第三方存放、运输等过程,存在瑕疵”;

被控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源于现有技术。

被告加恩公司辩称,其所销售的被控产品源于海鹏信公司,且在采购过程中加恩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

另外,加恩公司目前已暂停对被控产品的销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情况 2007年4月29日,中光公司就“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009年8月19日,中光公司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1004××××.9,即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的年费已缴纳至2019年。

本案中,中光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2、6、9、10作为划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

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

权利要求9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

权利要求10从属于权利要求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按照用最多的技术特征来确定保护范围的思路,上述权利要求可构成技术方案一,即1、2、6;

技术方案二,即1、2、9、10;

技术方案三,即1、6;

技术方案四,即1、9、10。

以技术特征相对较多的技术方案一、二为例,其中: 技术方案一可以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b、所述装置包括N+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其中N≥1;

c、所述放电隙串联连接;

d、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1接地;

e、所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

f、所述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

g、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

h、所述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i、所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C=In/2πfVK选择,其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

j、所述石墨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为0.22毫米-0.70毫米;

k、所述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

l、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与所述π连接电容组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呈针状或弧状。

技术方案二可以分解为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b、所述装置包括N+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其中N≥1;

c、所述放电隙串联连接;

d、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1接地;

e、所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

f、所述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

g、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

h、所述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i、所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C=In/2πfVK选择,其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

j、所述石墨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为0.22毫米-0.70毫米;

k、所述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

l、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为正方形或圆形或腰形;

m、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为正方形环或圆环或腰形环。

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上述装置中,石墨放电隙的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为0.22毫米-0.70毫米,且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的厚度与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相匹配”“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可保证石墨电极的间距一致,防止石墨电极间放电电弧的外泄”“按照本发明提供的电容值选择公式,一旦确定装置的V(可选择较低的限制电压),选择比较小(安全)电容放电电流In,根据雷电测试波形估算出频率f,即可计算出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值,因而,该公式的操作性强,并适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电波形冲击下使用。

” 二、关于被控行为的情况 海鹏信公司在其官网的“产品中心”页面对被控产品一至五的外观、特点、结构尺寸以及技术参数等方面进行展示和介绍。

海鹏信公司还在其产品手册中对被控产品一至五的外观、用途、特点及规格作了介绍。

2018年2月12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中光公司在加恩公司处分别购买到了由海鹏信公司制造的被控产品三、六、五、四、一、二、七、八。

三、关于被控产品的情况 (一)关于被控产品八 2019年4月26日,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出具“京洲科技司鉴中心[2019]知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上载明: 1.鉴定事项、资质、材料、方法等程序事项 “鉴定委托方”为中光公司;

“鉴定受托方”为鉴定中心;

“受托方鉴定资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机构名称: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10132;

有效期限:2017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

“委托方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中心发出了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其提供的公证购买的型号为HFLQ220-6/30的电源防雷模块[公证书编号:(2018)川成证经字第35327号]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号为ZL20071004××××.9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委托方提交的鉴定材料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公证取得的“型号为HFLQ220-6/30的电源防雷模块”及说明书;

“鉴定组于2019年3月19日对委托方提供的电源防雷模块进行拆解和勘验,取得勘验报告一份;

鉴定组于2019年3月20日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对委托方提供的电源防雷模块进行检测,取得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B19X20330);

鉴定组于2019年4月9日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委托方提供的电源防雷模块中的电极片进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190409-MXC-001)”。

2.被控产品技术特征的确定 被控产品八由L-N、N-PE两组石墨放电隙串联组成,“采用叠层石墨间隙技术”;

鉴定组选用N-PE部分为例,该部分包含C8、C9、C10、C10(背面)、C11、C12、C14七个电容;

经检测,N-PE部分的电容连接方式是π形连接;

以1kHz和10kHz两种测试频率分别对上述七个电容进行检测,得到结果是:1.03nF、1.11nF、1.10nF、1.07nF、1.05nF、1.01nF、465.72pF;

1.01nF、1.09nF、1.08nF、1.04nF、1.03nF、992.11pF、461.99pF,故C8、C9、C10、C10(背面)、C12、C11的电容值基本相同,C14的电容值较小;

N-PE石墨放电隙由石墨片10-18共8个放电隙串联组成;

若不考虑电容C14及对应的由石墨片17-18组成的放电隙(经检测,改造对N-PE部分的电气性能未造成影响),剩下的C8、C9、C10、C10(背面)、C12、C11六个电容的电容值基本相同并构成π型连接电容组,由石墨片10-17形成的七个放电隙串联连接,每个电容通过金属导电件穿过黑色塑胶支架与石墨片接触,每个金属导电件位于两个相邻的石墨放电隙之间;

为验证上述六个电容的电容值是否符合C=In/2πfVK这样一个选择公式,鉴定组将用1kHz测试频率得到的上述六个电容的电容值的平均数1.06nF确定为C,I采用特定的电流波形,即8/20μs30KA和10/350μs6KA,并“外接导线”和利用电流表测量流经导线的电流,分别得到“正极性404A、负极性480A”“负极性222A”;

N为电容组中电容个数,即六个;

f为雷电波频率,通过将上述电流波形中的半峰值时间,即20μs、350μs乘以2,得到电流波形的周期,即40μs、700μs,再分别计算出各自的雷电波频率,即25kHz和1.4kHz;

V采用被控产品说明书所记载的最大限制电压即2500V,上述参数分别代入公式C=In/2πfVK计算得到的K分别为正极性162、负极性192和负极性1588。

通过上述检测和分析,被控产品八具有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B、该装置包含有8个放电隙、7个电容,其中6个电容的电容值相同并构成π形连接电容组;

C、所述放电隙串联连接;

D、上述N-PE部分放电隙中,一端放电隙接地,另一端放电隙与L-N部分放电隙串联,并与零线连接;

E、上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金属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零线;

F、上述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

G、上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

H、上述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I、上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公式C=In/2πfVK选择。

庭审中,双方对被控产品八予以拆卸、测量。

根据测量,绝缘环状垫片为正方形,分为白色、棕色两种;

白色绝缘环状垫片厚度的测量情况为:第一片第一测0.29毫米、第二次0.29毫米、第三次0.31毫米,第二片第一测0.30毫米、第二测0.30毫米、第三测0.30毫米,第三片第一测0.30毫米、第二测0.30毫米;

棕色绝缘环状垫片厚度测试情况为:0.25毫米、0.24毫米、0.23毫米。

石墨电极片与电容之间的连接件呈L形。

通过上述测量,被控产品八具有以下技术特征:J、所述石墨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为0.22毫米-0.70毫米;

K、所述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除了棕色环状垫片所间隔的放电隙;

L、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与所述π连接电容组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呈L形。

同时,被控产品八还具有以下技术特征:L、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为正方形;

M、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为正方形环。

(二)关于被控产品七 庭审中,中光公司提供了关于被控产品七、被控产品八的情况说明,其中展示了两款产品的外观图及拆解图,并注明:被控产品七、被控产品八“分别采用了相同的石墨间隙部件,具有相同的石墨电极、绝缘垫片以及PCB板(包括电容器件),石墨间隙与PCB板的机械电气组合方式相同”;

被控产品七具有“遥信端口”,被控产品八“无遥信端口”。

上述图片能够与本院当庭组织拆解的情况相印证。

另外,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记载,被控产品七与被控产品八在防护原理图上前者比后者多了“遥信告警接口”的结构,其余部分相同。

(三)关于被控产品三 2016年11月21日,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2)出具“智慧司法鉴定中心[2014]知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上载明: 1.鉴定事项、资质、材料、方法等程序事项 “委托人”为中光公司;

鉴定资质为《司法鉴定许可证》(机构名称:鉴定中心2;

许可证号:110003078;

有效期限:2014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

“委托鉴定事项: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HPXIN牌M1S385-25I(4P)型电源防雷器是否包含有申请号为200710049004.9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6、9和10记载的技术特征;

委托方提交的鉴定材料为涉案专利文本和被控产品三2组(“每组均独立包装,每个包装内含有1组用铆钉铆合连接的4个相同的防雷器单体及1份产品说明书。

经检视,2组防雷器外包装均完好,其铆合结构及每个防雷器单体外壳均完整。

”另外,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展示的产品图片与中光公司提交的被控产品三实物在外观及标注上均一致);

受鉴定中心2的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于2016年10月24日对被控产品三进行了检测实验,并于2016年10月31日向鉴定中心2出具了编号为B16X20805的检验报告,鉴定中心2见证了上述检测实验;

受鉴定中心2的委托,国家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6年10月31日对“防雷器中使用的电极片材质进行了分析”,并于2016年11月2日向鉴定中心2出具了编号为GSW2016-10-09的检验报告。

2.被控产品技术特征的确定 2组防雷器中包含有8个防雷器单体;

在国标GB18802.1-2011中,使用A/Bμs的形式对雷电波形进行标注,其中B为半峰值时间,“在防雷设备的实际测试中,通常采用1.2/50μs电压波形、8/20μs电流波形和10/350μs电流波形”“只能对防雷器进行电路改造才能测量权利要求中记载的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通过记录并对比防雷器电路改造前后的响应值,以此作为判定防雷器电路改造前后电气性能是否改变的标准,采用8/20μs电流波形和10/350μs电流波形来作为输入,记录流经防雷器π形连接电容组的总电流,以此作为判定防雷器是否采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电容值选择公式的标准”“在进行电路改造前,1.2/50μs波形正负冲击10次的响应值为1.74-1.94Kv之间。

进行电路改造后,1.2/50μs波形正负冲击10次的响应值为1.80-1.86Kv之间。

由于电路改造后的响应值波动区间小于电路改造前的响应值波动区间,因此可视为电路改造没有对防雷器的电气性能造成改变”“使用1KHz和10KHz档位对防雷器电路中的电容值进行测量,电容器的电容值均为1.04nF-1.39nF之间……防雷器中所使用的电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为1.08nF”“电容C1-C10的左端与防雷器的L/N端连通,右端均未连通,因此,电容C1-C10的连接方式为π形连接”“防雷器……共使用了10个电容,12片电极片,电极片之间通过绝缘垫片产生了11个放电隙”“防雷器电极片1与3形成的放电隙为第一个放电隙,该放电隙通过电极片与PCB板中的L/N焊点及图6中标记的防雷器A点连通,在防雷器单体外壳中,将A点标记为L1、L2、L3或N;

电极片10与电极片12形成的放电隙为最后一个放电隙,该放电隙通过电极片与PCB板中的N/PE焊点及图6中标记的防雷器B点连通,在防雷器单体外壳中,将B点均标记为PE”“在供电电路中,通常以‘L’表示火线,以‘N’表示零线,以‘PE’表示地线”“1个防雷器单体中……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零线”“石墨报告表明,防雷器中所使用的电极片材质石墨化度为85%。

同时,说明书概述部分记载,‘该产品……内部采用触发回路的多层石墨间隙’”“由检视可知,防雷器的电极片之间为层叠式组装,且在电极片之间使用了环状垫片。

经万用表测试,该环状垫片为绝缘材质”“对防雷器进行8/20μs电流波形的冲击时,流经防雷器π形电容组的电流强度为正极性时的540A和负极性时的496A。

对防雷器进行10/350μs电流波形的冲击时,流经防雷器π形电容组的电流强度为负极性时的247A”“防雷器标称的额定电压为2500伏”“采用2倍半峰值时间作为波形的周期,以此计算雷电频率。

按照此方式计算,8/20μs电流波形的周期为40μs,频率为25KHz;

10/350μs电流波形的周期为700μs,频率为1.4KHz”;

将上述参数带入公式“C=In/2πfVK”进行计算,可分别得到K为正极性121和负极性117(8/20μs电流波形)、1040(10/350μs)的结果;

“经过测量,11个放电隙垫片的厚度在0.31毫米至0.35毫米之间……其算术平均值为0.33毫米……其误差为间距算术平均值的6%。

因此,可认为各石墨放电隙为间距等同的等放电隙”“对比图11与图12内容可得,图11中的仰视图中连接件的形状与图12相同,且专利说明书中将图12所示的连接件形状定义为针状。

因此,防雷器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与π形连接电容组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呈针状”“拆解防雷器中固定石墨电极片的螺栓后,可见防雷器中的石墨电极片……为切角矩形”“拆解防雷器中固定石墨电极片的螺栓后,可见防雷器中的环状垫片……为切角矩形”。

通过上述检测和分析,被控产品三的防雷器单体有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B、该装置包含有11个放电隙、10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

C、所述放电隙串联连接;

D、上述放电隙中,第一个放电隙与火线或零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接地;

E、上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电极片连接,另一端接火线或零线;

F、上述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

G、上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

H、上述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I、上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公式C=In/2πfVK选择;

J、所述石墨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为0.33毫米;

K、所述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

L、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与所述π连接电容组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呈针状。

同时,被控产品三的防雷器单体还具有以下技术特征:L、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为切角矩形;

M、所述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为切角矩形。

(四)关于被控产品一、二 被控产品一、二具有与被控产品三相同的防雷器单体,只是数量分别为2个、3个。

(五)关于被控产品四、五、六 庭审后,中光公司撤回了关于被控产品四、五、六的相关主张。

四、关于现有技术的情况 本案中,海鹏信公司为证明被控产品三、八源于现有技术,举示了一份“OBO公司索斯特发表的论文及其译文”的复印件,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搜索,原文为英文。

海鹏信公司提供了上述文件的译文,其上载明:“脉冲功率应用国际会议盖尔森基兴,2001年3月29日至30日”;

标题为“使用火花隙避雷器保护低功率电源免受自然雷电的脉冲功率的损害”“在本文中,将展示一种新的碳技术。

碳技术的应用避免了现有火花隙的一些缺点,因此显示出更好的性能。

成功的关键是新材料的应用和电弧中断原则”“为了避免现有解决方案的缺点,主要关注的是封闭火花隙,其具有减少老化以及高持续电流中断能力……为了实现每个火花隙的恒定的击穿电压,必须找到没有金属电极的解决方案。

石墨作为电极材料为阳极和阴极提供了优异的压降、热传导以及汽化性能”。

文件的其余文字主要介绍了相关测试过程以及技术原理。

文件所附图5为“具有电容分级的多个火花隙”的结构图,其中标示了“电容分级”“石墨电极”“电极之间密封腔中的火花”“聚四氟乙烯绝缘盘”,但没有具体尺寸;

附图6、7、8为三种避雷器产品的外观。

以上事实,有涉案专利文件、公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控产品实物、网页打印件及译文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现有证据显示,海鹏信公司制造、销售,加恩公司销售了被控产品一至八,海鹏信公司还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产品一至五的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要判断海鹏信公司、加恩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中光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上述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被控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被控产品八 将被控产品八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即技术方案一相比,可以看出:a与A、c与C、f-i与F-I分别对应并相同;

j与J对应并相同;

l与L对应并等同。

将被控产品八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9、10,即技术方案二相比,可以看出:a与A、c与C、f-i与F-I分别对应并相同;

j与J对应并相同;

l与L、m与M分别对应并相同。

就技术特征b与B而言,B为“该装置包含有8个放电隙、7个电容,其中6个电容的电容值相同并构成π形连接电容组”,其中包含了电容值相同且构成π形连接电容组的6个电容,以及对应的7个放电隙,与b的“所述装置包括N+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其中N≥1”的内容相对应。

虽然相较于b,B中增加了一个电容值不同的电容以及对应的放电隙,但该放电隙与其余放电隙串联在一起且位于一端;

同时,经鉴定中心检验,去掉该组电容和放电隙并进行“外接导线”改造,对剩余的7个放电隙以及6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的电气性能均不构成影响。

因此,B实际构成对b的覆盖。

就技术特征d与D而言,虽然技术特征D表现为一端放电隙接地、另一端放电隙接零线,但该技术特征仅为《司法鉴定书》对N-PE部分放电隙特征的归纳。

实际上,该部分放电隙是与L-N部分最后一个放电隙串联,而L-N部分第一个放电隙是与火线相连,通过两部分放电隙的电压是一个由高到低的连贯过程。

因此,d与D构成等同特征。

就技术特征e与E而言,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接地后者接零线,但无论是接地或接零线,二者对地电压为零或接近于零,且均起到保护用电设备的作用,构成等同替换。

就技术特征k与K而言,涉案专利说明书载明:“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的厚度与两石墨电极片之间的间距相匹配”“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可保证石墨电极的间距一致,防止石墨电极间放电电弧外泄”。

按此逻辑,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于被控产品八所使用的棕色绝缘垫片的厚度明显不同于白色绝缘垫片,且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对此进行评述,故可推断出被控产品八的放电隙并非完全相同;

同时,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相同间距作用的强调,技术特征k与K也不构成等同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i强调“电容值均按照C=In/2πfVK选择”及“K≥1“,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进一步给出如下解释:“按照本发明提供的电容值选择公式,一旦确定装置的V(可选择较低的限制电压),选择比较小(安全)电容放电电流In,根据雷电测试波形估算出f,即可计算出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值,因而,该公式的操作性强,并适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电波形冲击下使用”。

因此,在上述公式中,除了要求K必须大于等于一,π为常数,以及强调用常规的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电波形估算f外,其余参数均可以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换言之,上述公式在满足K和f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对V、In值的不同选择为电容值C确定相应的值。

在关于被控产品八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中心直接选用常规雷电波形,即8/20μs、10/350μs估算出f的值,满足了上述公式关于f的要求。

另外,鉴定中心将检测出的C、In值以及产品说明书记载的最大限制电压作为V值带入上述公式,得出的K值均大于一,满足了公式关于K值的要求。

因此,在海鹏信公司未能证明相关电容值的确定方式且仅表明系其根据经验和实验得出的情况下,本院认为i与I相同。

综上,被控产品八没有落入技术方案一的保护范围,但落入技术方案三、四的保护范围。

(二)被控产品七 由于被控产品七具有与被控产品八相同的结构,故被控产品七也落入技术方案三、四的保护范围。

(三)被控产品三 将被控产品三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即技术方案一相比,可以看出:a-d与A-D分别对应并相同,e与E对应并等同,f-l与F-L分别对应并相同。

将被控产品三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9、10,即技术方案二相比,可以看出:a-d与A-D分别对应并相同,e与E对应并等同,f-k与F-K分别对应并相同,l-m与L-M分别对应并等同。

需要指出的是,就技术特征e与E的比较而言,π形连接的电容组不连接电极片的一端无论连接火线还是地线,均采用了“电容与其同级的放电隙两端形成一个钳位压降”的技术手段,达到了“逐级降低冲击电压,保护电路”的技术目的。

因此,e与E构成等同特征。

综上,被控产品三分别落入了技术方案一、二、三、四的保护范围。

(四)被控产品一、二 由于被控产品一、二具有与被控产品三相同的防雷器单体,故同样落入了技术方案一、二、三、四的保护范围。

二、被控产品是否源于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由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29日,故本案应依照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来界定现有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本案中,海鹏信公司为证明被控产品三、八源于现有技术,举示了一份“OBO公司索斯特发表的论文及其译文”的复印件,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搜索,原文为英文。

因此,从形式上讲,海鹏信公司所举示的文献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从内容上讲,该文献关注的重点在于应用“一种新的碳技术”,以“避免现有火花隙的一些缺点”,比如其提到“为了实现每个火花隙的恒定的击穿电压,必须找到没有金属电极的解决方案。

石墨作为电极材料为阳极和阴极提供了优异的压降、热传导以及汽化性能”,而文献的其余文字主要介绍了相关测试过程以及技术原理。

因此,该文献并没有完整披露与涉案专利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本院对海鹏信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本院在海鹏信公司、加恩公司已经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对中光公司关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就赔偿损失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中光公司未能证明其侵权损失或对方的侵权获益,在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资参照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控产品的种类、海鹏信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并考虑中光公司为本案诉讼所采取的公证、鉴定等维权手段,综合确定海鹏信公司应承担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责任为100万元。

另外,中光公司还请求删除被控网站上对被控产品的宣传信息,但其在庭审中已承认涉及被控产品的网页已经删除,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销毁库存产品的请求,由于中光公司未证明被控产品的库存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海鹏信公司还申请本院调取某案外公司的检测报告等档案资料以及产品样品,但其同时提交了该案外公司部分检测报告。

因此,本院无法得出被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海鹏信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的范围的结论。

另外,海鹏信公司附随提交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也未能显示或部分显示出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换言之,海鹏信公司的上述取证申请,没有初步证据支撑。

因此,本院对海鹏信公司的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0710049004.9、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0710049004.9、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原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00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被告成都加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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