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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王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93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王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王传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93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传龙,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传龙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张翡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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