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8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乐巢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宝相寺南一街西段路北div>法定代表人:刘战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乐巢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