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街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街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鼎城区街口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11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鼎城区街口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刘朋亮,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城区街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梅安审 判 员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盛 辉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